來源:鎮雄縣人民政府網 發布時間:2021-06-30
一、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次修訂版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省、市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指導意見、鎮雄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聽證和出臺時間均早于《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煙法〔2020〕205號)發布時間,造成此前出臺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沒能將“幼兒園周邊”區域納入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法管理的范圍,存在與上位法要求不相符的問題。為了認真做好法律的銜接,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迫切需要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實施意見》(昭煙?!?020〕17號)《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指導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實施條例》第四條:“設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的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的規定,我局為煙草專賣主管部門合法主體。按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進行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我局作出全縣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是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制定,并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蔽揖?/span>結合我縣實際,依據摸底調查、科學論證、并能滿足社會需求等因素,制定本規定。
三、修訂的內容
(一)原文: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實施意見》(昭煙?!?020〕17號)文件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修訂為: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實施意見》(昭煙?!?020〕17號)《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原文:第六條第(四)項1.中小學校內部,中小學校出入口周圍100米范圍內。
修訂為:1.中小學校內部,中小學校出入口周圍100米范圍內,幼兒園正大門(或主要進出通道口)周圍30米范圍內。
(三)原文:第七條第(一)項4.農村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組視情況以100戶設置1個零售點為基礎進行合理布局。
修訂為:4.農村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組視情況以100戶設置1個零售點為基礎進行合理布局,零售戶之間距離需達100米以上,且其周圍最近零售戶銷量達到全縣零售戶上一年度平均銷量的30%以上。
(四)原文:第八條 中小學校內部及中小學校周圍100米范圍內原持證零售戶自愿遷址經營的,重新辦理許可證時可不受距離限制。
修訂為:第八條 中小學校內部及中小學校周圍100米范圍內,幼兒園正大門(主要通道出入口)周邊30米范圍內原持證零售戶自愿遷址經營的,重新辦理許可證時可不受距離限制。
(五)原文: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公開舉行聽證,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各界代表參與聽證審查通過后,報鎮雄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審查后生效。
修訂為:第十五條 本規定在鎮雄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專家論證,經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專賣局專題會議決定,在鎮雄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布后,報鎮雄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審查后生效。原2020年12月18日公布實施的《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鎮煙規〔2020〕1號)同時廢止。
四、新增條款
第十一條(三)幼兒園認定標準
幼兒園的認定統一以當地教育部門備案核準的幼兒園為準,暫不涉及其它校外培訓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未成年人聚集性場所。
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專賣局
2021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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