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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雄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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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6-30     


        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實施意見》(昭煙?!?020〕17號)《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立法宗旨,依照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實施。

        第三條  本規定是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鎮雄縣轄區內近三年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費者購買卷煙,便于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服務煙草專賣零售戶,便于有效實施煙草專賣管理總體要求,對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合理布局。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本規定適用于鎮雄縣行政轄區內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本規定采用“老證老辦法,新證新辦法”的方式,在尊重歷史的原則下逐步優化。

        第二章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標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并且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7.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4.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及其他帶有腐蝕性的商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

        2.通過電玩游戲機等方式開展以煙草制品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3.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定區域

        1.中小學校內部,中小學校出入口周圍100米范圍內,幼兒園正大門(或主要進出通道口周圍30米范圍內;

        2.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域內;

        3.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建的違規建筑場所;

        4.經營場所即將拆遷或征用;

        5.在商用樓宇內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的場所,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6.主體經營與國家局規定的七類卷煙零售業態不配套的場所:如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耕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各類培訓咨詢機構及以餐飲、住宿等為主營業務等專業性較強,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納入合理布局規定的許可范圍;

        7.人口數量低于100戶的村組;

        8.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9.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煙草專賣局、云南省煙草專賣局、昭通市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七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限制類型

        (一)距離限制

        1.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區街道零售戶間間隔距離為50米;

        2.農村集鎮主要街道零售戶間間隔距離為30米;

        3.綜合批發市場內部零售戶間間隔距離為30米;

        4.農村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組視情況以100戶設置1個零售點為基礎進行合理布局,零售戶之間距離需達100米以上,且其周圍最近零售戶銷量達到全縣零售戶上一年度平均銷量的30%以上。

        (二)總量+距離限制

        1.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廳、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同一大廳的零售戶總數不超2戶;

           2.具備安全資質加油站便利店及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農村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按一店一證的原則辦理許可證;

           3.封閉式住宅小區,在小區一樓對外開放門店經營的,按每300戶設1戶的標準設立零售點(不足300戶的按300戶計算,低于100戶的不設零售點);

           4.軍隊駐地、監獄、戒毒所專供內部人員消費的卷煙經營企業或個人按需求設立零售點。

           第八條  中小學校內部及中小學校周圍100米范圍內,幼兒園正大門(主要通道出入口周邊30米范圍內原持證零售戶自愿遷址經營的,重新辦理許可證時可不受距離限制。

        第九條  對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低保戶、革命傷殘軍人、下崗職工、城鎮特困職工、農村五保戶等社會弱勢群體,持有當地民政、殘聯、社區、鄉鎮街辦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規定中煙草零售業態的界定,嚴格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的通知》(國煙法〔2005〕845號)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 對部分問題的明確

        (一)間隔距離

        現場核查“間隔距離”指新申請人與參照物之間按“邊對邊”原則測量的可通行最短距離。主要測量情形標準如下:

        1.新申請人與測量參照物之間無障礙的,以新申請人店面與參照物最靠近的兩邊之間的距離進行計算;

        2.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貿易、服務市場同一樓層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測量時按市場外對待;部分店面內外相通的,測量時,內外持證戶和學校通勤出入口都作為該零售點的參照物測量,并同時計入市場內零售點總量;市場內店面,測量參照物為市場內部持證戶。分區的市場原則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獨立市場進行認定;無法物理分割的統一按一個市場進行認定。

        (二)營業面積

        現場營業面積的認定:有房產證的以房產證登記為準;無房產證或房產證信息不足以認定現場營業面積的,按煙草專賣實地勘驗人員實地測量核定的面積認定?,F場營業面積不包括固定物理隔斷的獨立生活起居、車庫、獨立倉儲、獨立辦公區域等。

        (三)幼兒園認定標準

        幼兒園的認定統一以當地教育部門備案核準的幼兒園為準,暫不不涉及其它校外培訓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未成年人聚集性場所。

        (四)“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該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以固定物理隔斷為表現形式,不能與生活起居混用,不得以身份證住址或實際住所的非商業性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2.該經營場所面向公眾正常經營,即至少有獨立面向公眾正常開放經營的門面和醒目的標識;

        3.該經營場所與工商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一致,并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

        4.該經營場所是以開架形式的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場所,不包括無任何設施的空店面、車庫、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廠區內或醫院內等非商業設施場所。

        上述特點申請人申請時需同時滿足。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不得少于”、“不得超過”、“范圍內”均含本數。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及相關規定的,除享受本規定優先的外,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不能滿足需求的申請,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7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在鎮雄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專家論證,經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專賣局專題會議決定,在鎮雄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布后,報鎮雄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審查后生效。原2020年12月18日公布實施的《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鎮煙規〔2020〕1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內,因鎮雄縣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時,再依法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相關鏈接:《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政策解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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