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鎮雄縣人民政府網 發布時間:2021-07-17
鎮雄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控有力、應急高效,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云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昭通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鎮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用于調節全縣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所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存儲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管理堅持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節約成本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糧權屬于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六條 按照部門職責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履行縣級儲備糧監督管理職責;縣審計局依法對縣級儲備糧實施審計監督;農發行鎮雄支行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對所儲存的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對倉儲保管、安全生產等承擔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指令,組織落實縣級儲備糧收儲、輪換、銷售、動用等任務。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管理費、貸款本金、利息補貼等資金,不得損毀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縣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組織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并事先經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九條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布局總體方案,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市級核定規模、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布局。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劃,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鎮雄支行下達。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 縣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是縣級儲備糧的主要承儲企業(以下簡稱“主要承儲企業”)??h級儲備糧主要承儲企業和代儲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有原糧倉庫容量在3000噸以上,成品糧倉庫容量在300噸以上,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能力;
(三)具有取得專業資質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等管理人員;
(四)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近3年無違法經營記錄;
(五)具備糧庫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主要承儲企業、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規范管理縣級儲備糧。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時,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鎮雄支行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后,取消其承儲資格;規模收回后,安排其他具備承儲資格的企業承儲。
第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不得租倉儲存,由承儲企業使用自有產權的倉儲設施就地儲存管理。因倉儲設施維修改造、拆除重建、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倉儲設施不宜繼續儲糧的,報經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鎮雄支行核實批準后,承儲企業可采取委托代儲等形式儲存。未經批準,承儲企業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單位儲存縣級儲備糧。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原糧與成品糧的折算,統一按國家標準折率70%執行。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要對儲存的縣級儲備糧安全進行投保(代儲糧食由主要承儲企業統一投保),保費由承儲企業從財政補助的儲備糧費用補貼資金中解決。發生不可抗力的損失,保險賠付范圍內的,由承儲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差額部分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審核后,從縣糧食風險基金中解決。
第四章 輪換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常規儲備和動態管理相結合,原糧和成品糧儲存相結合,原糧定期定量輪換和成品糧不定期輪換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和應急保供作用。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常規儲存條件下,稻谷、玉米的儲存年限為2年以內;成品糧儲存時限以外包裝注明的保質期為依據,最長不超過12個月;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儲存年限為12個月,包裝成品油以外包裝注明的保質期為限。成品糧油銷售時應預留必要的保質期限。
第十九條 縣級儲備原糧的輪換、銷售、動用,原則上由主要承儲企業負責,代儲企業負責配合做好糧食出入庫、供應等工作;縣級儲備成品糧的購銷輪換,由相關承儲企業按有關要求自主完成。
第二十條 建立輪換計劃動態調整機制??h級儲備糧輪換計劃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鎮雄支行(簡稱“計劃下達部門”)逐年下達;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市場形勢變化情況,可適當調整年度輪換計劃批次和數量。承儲企業要按照輪換計劃規定的庫點、數量、品種等要求進行輪換;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報計劃下達部門批準。除緊急動用、集中輪換等特殊情況外,縣級儲備糧各月末實物庫存原則上不低于縣級儲備規模的70%。
(一)原糧儲備的輪換
一般按照同品種、同數量糧食循環輪換、儲銷分離、均衡輪換、整倉輪換的原則,每年根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檢驗結果和儲存年限情況,總體按照糧食儲備總量的二分之一比例下達輪換計劃,輪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的,須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計劃下達部門同意,輪空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否則按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處理。
建立靈活適度的儲備輪換機制,賦予承儲企業輪換靈活性,自主把握市場時機,促進儲備輪換減虧止損、扭虧增盈。按照推陳儲新的原則,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由承儲企業先行自主輪換,限時向計劃下達部門報備。
(二)成品糧(含食用油)儲備的輪換
采取同品種、同數量、邊銷邊購的方式,由承儲企業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結合輪換有關要求動態管理,在一個日歷年度內自主擇機滾動輪換。
每年按儲備規模入庫后組織驗收,以入庫驗收時間為一個輪換周期的起始時間。驗收辦法參照縣級儲備原糧執行。
輪換周期內的成品糧庫存保有量不得低于成品糧儲備規模的90%。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原糧的輪換購銷應依法依規通過公平公開方式進行。確需定向直接采購優質原糧的,由承儲企業在輪換申請中提出,經計劃下達部門批準,在輪換計劃中明確。經計劃下達部門批準,具備加工條件、資質的承儲企業可將縣級儲備原糧直接加工作為成品糧儲備,所加工糧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衛生標準和縣級儲備成品糧標準。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必須達到國標規定的各項指標。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檢驗制度,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內控機制。
第五章 動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加強市場監測,完善縣級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動用建議。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或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糧食價格異常波動,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進行保供穩價調控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應急保供的;
(三)其他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h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劃,對動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應急情況下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按《鎮雄縣糧食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緊急情況下,縣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儲備動用后,應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儲備原糧輪換采取價值不變,同數量、同品種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即輪入的糧食,按輪出糧食的入庫成本記賬??h級儲備成品糧輪換采取價格隨行就市,同數量、同品種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即輪入的糧食,按實際入庫成本(購進價格和相關合理費用)記賬??h級儲備糧成本實行動態核定管理,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發行鎮雄支行結合市場價格、相關合理費用等因素核定,適時調整。承儲企業必須遵照核定的成本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堅持“錢隨糧走、購銷還貸、庫貸掛鉤”的原則,實行專戶管理、??顚S?、封閉運行。原糧貸款實行統借統還,由主要承儲企業負責承貸;成品糧貸款由相關承儲企業負責承貸。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發行鎮雄支行專戶,縣級儲備糧資金往來業務必須通過專戶進行,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二十九條 輪換購銷價格按照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農發行開戶行按照本辦法規定交易方式產生的價格和相關合理費用給予貸款。
縣級儲備糧入庫后,農發行開戶行依據核定的縣級儲備糧成本及時調整貸款。貸款大于核定成本的,其差額要全部收回;儲存期間,沒有儲備庫存對應的貸款,應及時收回,承儲企業不得享受收回貸款對應的利息補貼。農發行開戶行在庫貸掛鉤原則下,對成品糧儲備動態管理的補庫貸款進行動態管理,依據有效采購合同等文件,隨要隨放,確保貸款發放的時效性。
第三十條 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輪換費實行定額補貼,貸款利息據實結算,從縣糧食風險基金列支。利費補貼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提出意見,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鎮雄支行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撥付承儲企業。
第三十一條 輪換期間(含規定的輪空期間)的保管費照常撥付。未經批準超過輪換架空期的糧食以及輪換期間未達到庫存保有量的成品糧差額數量,不得享受相應財政保管費補貼。
第三十二條 建立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物價水平、物流成本、用工成本、生產資料成本等變動情況,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調整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立縣級儲備糧輪換價差虧損準備金制度,所需資金納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進入縣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h級儲備糧輪換形成的價差虧損,從縣糧食風險基金中解決,價差收益繳入縣糧食風險基金,用于彌補價差虧損。
第三十四條 銷售、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縣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發生的價差損失和費用,從縣糧食風險基金中解決。銷售、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損益參照原糧輪換價差損益認定方式執行,費用參照原糧儲備輪換費用標準計算。
第三十五條 監管所需糧食庫存專項檢查、質量檢驗監測、日常監督檢查以及購買輪換價差清算中介服務等必要經費,根據縣人民政府安排納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十六條 建立縣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動態調整機制。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縣級儲備糧管理支出需要,動態確定年度所需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納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h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臺賬,正確反映貸款利息、補貼收入情況。收到貸款利息、補貼后,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全額反映并及時歸還貸款利息。嚴肅查處虛列、多列貸款利息和補貼收入等問題。
第三十八條 定額以內的縣級儲備糧儲存損耗及保管期間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從縣糧食風險基金中核銷。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用縣級儲備糧作擔保抵押或清償債務,嚴禁用縣級儲備糧從事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后,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鎮雄支行研究提出處理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承儲企業實施重組的,經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同意,由重組后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繼續負責承儲縣級儲備糧。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監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貫徹執行相關糧食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本辦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整改;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撤銷承儲企業備案,并及時調整公布。監督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收支、政策執行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積極配合農發行鎮雄支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章 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不按要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造成損失、損害后果的;
(二)給予不具備儲存條件的企業承儲縣級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調整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縣級儲備糧的情況不對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農發行鎮雄支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接受委托抽檢縣級儲備糧的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一)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數量;
(二)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調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布局,變更縣級儲備糧儲存地點;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四)入庫的縣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劣變、霉爛變質或損失;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六)擅自動用或盜賣縣級儲備糧;
(七)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虛假輪換、虛假入庫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相關財政利費補貼資金;
(八)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以及從事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九)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十)截留、挪用代儲企業保管費用和銷貨款(信貸資金);
(十一)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
(十二)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未及時報告;
(十三)未執行縣級儲備糧質量抽檢規定,抽檢過程中出現定向抽樣、預埋樣品、偷換樣品等行為;
(十四)未按有關規定處置不合格糧食,流入口糧市場造成影響的;
(十五)違反縣級儲備糧其他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鎮雄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舵傂劭h縣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鎮政規〔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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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鎮雄縣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鎮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運營維護電話:0870-3132198 政務專線:0870-12345 政府網站標識碼:5306270005 滇ICP備12000586號 網站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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