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鎮雄縣人民政府網 發布時間:2022-09-01
鎮雄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合理配置市場資源,依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云南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制定煙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規劃的指導意見》(云煙?!?020〕69號)、《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實施意見》(昭煙?!?020〕17號)、《云南省昭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指導意見》(昭煙?!?021〕10號)上位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鎮雄縣行政區域內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實施。
第五條 本規定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鎮雄縣轄區內近三年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費者購買卷煙,便于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服務煙草專賣零售戶,便于有效實施煙草專賣管理總體要求,對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合理布局。
第六條 本規定實施以前取得許可證的零售點,在尊重歷史的原則下逐步優化。
第二章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標準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在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在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并且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8.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基于安全因素,經營場所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4.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
5.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通過電玩游戲機等方式開展以煙草制品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3.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定區域
1.中小學校內部、中小學校出入口通道100米范圍內;
2.幼兒園內部、幼兒園主要進出通道口周圍30米范圍內;
3.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域內;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建的違規建筑場所;
5.即將拆遷或征用的經營場所;
6.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7.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煙草專賣局、云南省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五)特殊情形
1.在商用樓宇內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的場所;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不納入合理布局規定的許可范圍;
2.對于非便利店業態,且主要經營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耕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各類培訓咨詢機構及以餐飲、住宿等為主營業務,專業性較強,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納入合理布局規定的許可范圍。
第八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限制類型:
(一)縣人民政府駐地的城區,零售戶間間隔距離為120米(新建城區除外);
(二)農村集鎮主要街道,零售戶間間隔距離為100米;
(三)農村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組以200戶設置1個零售點為基礎進行合理布局,零售戶之間距離需達100米以上,且其周圍最近零售戶銷量達到全縣零售戶上一年度平均銷量以上;
(四)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廳等,同一范圍內的零售戶總數不超1戶;高速公路服務區分A、B區分別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五)具備安全資質加油站便利店及營業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按一店一證的原則辦理許可證; (六)封閉式住宅小區,在小區一樓對外開放門店經營的,按每300戶設1店的標準設立零售點(200戶以上不足300戶的按300戶計算,低于200戶的不設零售點,同一小區零售點總量不超3店); (七)軍隊駐地、監獄、戒毒所專供內部人員消費的卷煙經營企業或個人按一個相對封閉區域設立1個零售點的標準設立;
(八)綜合批發市場內部按照一個市場設置1店的標準設立;
(九)縣城新建城區零售戶間間隔距離為150米。
第九條 屬于下列社會特殊群體,確因家庭生活困難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能夠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的,應給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辦理。
①殘疾人;
②軍烈屬;
③退役軍人;
④建檔立卡貧困戶;
⑤農村特困供養人員。
第十條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和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等客觀原因造成零售點經營地址變化或者不符合現行合理布局規劃的規定,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辦證的,與其他零售戶之間間距不受限制。
第十一條 對自貿區、產業園區、特色小鎮、文化旅游區等新興經濟區域,結合其商圈環境、通行條件和消費水平,可根據其實際商業區域劃分進行單獨布局。
第十二條 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零售戶經營地址不發生變化,其直系親屬(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需在原地址換領許可證的可不受零售戶間隔距離限制。
第十三條 零售點經營場所屬租賃使用的,因房屋租金上漲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經營(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限制除外)而遷址經營的,必須重新申領許可證且滿足合理布局要求。但經營五年以上,三年內未被我局作出行政處罰,且在一年內未涉及真煙異常流動,需遷址到同一區域其他地址經營的,可不受零售戶間隔距離限制。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及相關規定的,除享受本規定優先的外,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煙草零售業態的界定,嚴格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的通知》(國煙法〔2005〕845號)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間隔距離是指新申請人與參照物之間按“邊對邊”原則測量的可通行最短距離。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營業面積認定標準:有房產證的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準;無房產證或房產證信息不足以認定現場營業面積的,按煙草專賣實地勘驗人員實地勘驗的面積認定?,F場營業面積不包括固定物理隔斷的住所、車庫、獨立倉儲、獨立辦公區域等。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幼兒園的認定:統一以當地教育部門備案核準的幼兒園為準。
第十九條 “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該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以固定物理隔斷為表現形式,不能與住所混用,不得以身份證住址或實際住所的非商業性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二)該經營場所面向公眾正常經營,即至少有獨立面向公眾正常開放經營的門面和醒目的標識;
(三)該經營場所與工商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一致,并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
(四)該經營場所不包括無任何設施的空店面、車庫、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廠區內或醫院內等非商業設施場所;
(五)該經營場所不得是臨時搭建的或可移動的建筑物、亭子、攤位(包括市場內沒有固定物理隔斷的攤位)等,應是固定的、合法的建筑,取得占道經營證明的書報亭等場所除外。
第二十條 縣城新建城區范圍界定:
(一)縣城新建城區范圍:北至南大橋,西至鎮牛二級路,東至沙子坡大橋、新修三孔景觀大橋,南至高山異地搬遷點、中石化高山加油站止;
(二)以上范圍內尚未形成街道的地點不設零售點。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不得少于”、“不得超過”、“范圍內”均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直系親屬指以下關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子女;
④同父或者同母兄弟姐妹。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22 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鎮煙規〔2021〕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云南省鎮雄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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